责任至上,以人为本;保证质量,持续改进
预防污染,保护环境;风险管控,科学发展
根据财税[2009]9号文件规定,一般纳税人自产的用微生物、微生物代谢产物、动物毒素、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,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%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额,不得抵扣进项税,由于生物制品很难取得进项,因此一般来说生物制药企业会选择按照6%简易征收。但对一般纳税人药品经营企业来说,取得的进项税额是6%,而销项按照17%来计算缴纳增值税,使得生物制药批发、零售企业的税负很重。
为解决该问题,20号公告规定,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,可以选择简易办法,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%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。但是如果生物批发企业选择3%税率缴税后,其下游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会减少,因此一些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一方的企业,如采用3%征收率,可能会影响其市场份额,因此20号公告又规定3%征收率是可选择的,但是一经选定,在36个月内不得变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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